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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时间:2018-06-02

        办理校内请示报告
  (一)接收范围
  校内请示报告必须由一级单位(学院、一级研究单位、职能处室)按照一事一报一请示的原则,填写请示报告卡,写清请示或报告的内容,提出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校办。
  (二)请示报告办理程序
  请示报告办理的一般程序为:签收、登记、问询、拟办、运转、办理、督办、反馈。具体操作流程为:
  签收、登记。收到请示报告后,首先了解请示或报告的内容,向呈送单位问询具体情况,并标注关键信息和主要事件。随后在《请示报告办理情况一览表》上登记。登记内包括:编号、来文单位、来文时间、文件种类、文件题目(事由)、办公室主任拟办意见、办理进度和结果。
  问询、实地查看。校内请示报告涉及部门内部的具体情况,需要积极的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积极联系请示报告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去实地察看,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资料(影像资料、纸质材料等),并将实地察看的情况汇总成调研报告提交主任阅办。
  拟办、批办。及时提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根据拟办意见呈送有关校领导批示。
  承办、催办。根据领导批示内容转送有关单位,并在时限范围内催办、督办,将办理结果向办公室主任和提交请示报告单位反馈。
  编写周报、存档。每周将一周办理的请示报告制表(请示报告周报),通过办公系统制成请示报告周报。按规定将请示报告及相关附件、电子文档分类、整理,提交档案馆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