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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19-12-05


山大党字〔2019〕65号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提高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的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三条  全委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党委委员组成。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的工作。

第四条  党委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还可有学院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第五条  全委会和党委委员应当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全校党员干部和师生作出示范。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六条  每届党委任期内,党委委员出缺的可以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学校、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学校党委按照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党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党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  党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八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应当每年向上级党组织作出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省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条  全委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定期听取和审议常委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听取各分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述职述责报告,进行评议和质询。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和支持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一条  全委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全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全委会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全委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全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背全委会决定的言行。

第十三条  提交全委会审议的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第十五条  全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如因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到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同时送达。

提交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充分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或建议方案。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全委会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的,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八条  全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后应当及时传达公布。在传达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均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全委会通过的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决议和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九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全委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山西大学第四届委员会全会工作规则(修订)》(山大党字〔201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