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0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超过100万元的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二下午。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正式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全程列席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议题列席人员一般为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视议题情况,经校长同意,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全程或部分列席会议。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指定其他人员出席校长办公会议。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分管校领导确定议题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填写《山西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征集单》,并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校长办公室。如因议题涉及多部门、无法确定主办单位的,由分管校领导或请示校长确定一个主办单位,牵头完成议题材料准备工作,其他单位作为协办单位积极参与。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分为审议性和非审议性两类。审议性议题是指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非审议性议题是需要向会议成员传达、报告、汇报的有关重要事项,不应含有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涉及学习传达与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及学校党委决议、各单位重要事项报告、工作汇报等事项,原则上作为非审议性议题列入议程。
审议性议题提出前,应当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并形成明确、具体的建议方案。工作要求如下:
1、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相关议题需经学校专门委员
会(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研究的,应在相关机构审议研究或论证后再行提交,并附上相关审议意见。
2、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对
于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并附上相关情况说明。
3、涉及机构编制、财务、空间使用等资源分配事项以及其他部门工作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求人力资源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经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议题材料由相关单位和主管校领导会签。
4、涉及举办大型活动的,需提前编制安全工作预案,并请保卫武装部会签。
5、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相关规章制度起草和修订或对外签署协议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当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合章性审查并进行会签。涉及规章制度起草和修订的,同时应提交规章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6、依照《山西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当事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附上相关审议意见。
7、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进行了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特别是进行校内和社会影响方面的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对议题主办单位提交的会议议题进行初步筛选、归类,重点对议题事项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会议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内容进行认把关。议题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或缺少前期审议、征求意见、协办单位会签等程序的,由校办工作人员与主办单位沟通,补充缺少的内容,完善相关的程序,并重新报送。预审合格、符合上会要求的,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库。原则上,校长办公会议召开前一周周四为拟上会议题的预审截止时间。遇到会议改期等特殊情况,预审截止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汇总完成预审的议题,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会议时长等各种因素,形成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单,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周周五报校长审批,确定正式议题并印发议程及相关材料。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审议性议题一般应当作出明确决定,并确定工作落实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议材料不得私自带离会场、不得随意扩散,会后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收回。
第十九条 需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提出议题,由校长办公室填写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题征集卡,并督促主办单位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送上级部门批准、审议或审查备案的行政事项,由学校正式行文,主办单位具体向上级部门履行请示报告程序。上级部门回复后,正式文件须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议原则通过、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会议意见逐项修改。如无特殊原因,修改工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完成后的文字材料经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定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未经修改审定的事项,一律不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对于办理期限内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要书面说明相关情况,并拟定下一步推进计划和时间进度。配合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及时通过办公系统启用督查督办流程,向主办单位发布《山西大学重点行政工作督办卡》,并同时传阅配合部门。对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和上级部门审批备案的事项,待会议最终决定和上级正式批复后,启动督查督办流程。对列入督办流程的事项要进行逐件督办、逐项销号,每月汇总一次各单位执行落实情况,向校长办公会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全程进行录音。会议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整理完成后应当由记录人、审核人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会议纪要是校长办公会的正式公文,与学校文件同等效力,一般由会议记录人负责撰写,经校办主任核稿后,提交校长审定签发后正式印发。会议纪要印发后,由校长办公室向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参会人员传阅。上述工作原则上应于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会议资料包括原始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议题征集单、议题文字材料及会议录音,一般按次分类归卷、按年度存档。校长办公会的原始会议记录、会议录音、文字材料不对外公开。上级部门或参会人员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查询的,须持单位正式函件或个人申请、经校办主任批准后方可查询,复印资料要做好详细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山大校字〔2018〕19号)《山西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山大校字〔2018〕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