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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5-12-05

山大党字〔2015〕26号

为贯彻落实执行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研究所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事项内容以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应按照《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或《山西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参加或列席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末位发言并作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根据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